行為人能否適用中止未遂的規定減免其刑,其中一個判斷關鍵是:行為人雖出於己意,但有沒有做到條文要求的「中止行為」?
關於中止行為程度的認定,學說和實務基本上可區分為「未了未遂」和「既了未遂」兩個層次判斷。但問題是,要如何區分這兩者?標準為何?學界向來有「主觀說」與「客觀說」的爭論。
詳言之,此爭議的關鍵提問是:行為人主觀上認定行為是否已完成,要決定行為人屬於未了未遂還是既了未遂,究竟要從行為人主觀上認定行為是否已完成,還是只要有發生既遂結果危險性的行為,就是既了未遂?
雖然有較多學說傾向從「主觀說」的角度立論,但這個觀點產生的問題是:如何能確認行為人行為是否已完成?因此,判斷基準恐怕不可立於行為人主觀的想像,而是應從客觀角度加以思考。
對此,謝煜偉老師近期為文提出「新客觀說」,又稱為「因果關係遮斷說」之見解。此說認為,判斷中止行為的重點並不在實行行為完成與否,而是取決於客觀上法益的危險狀態,相應地決定中止行為該做到什麼程度,分述如下:
①若法益侵害(既遂結果)隨時可能發生,法益面臨高度實害可能性,亦即客體已處於「具體危殆狀態」時,行為人就必須積極防止結果發生,才能阻斷最終法益侵害結果的發生,而符合中止行為的要求,進而適用中止未遂規定減免其刑。
②然而,倘若行為客體並沒有處於具體危殆狀態,表示行為人只要放棄犯行,法益侵害就不會發生,故行為人只要消極放棄犯行,即可滿足中止行為的要求。
* 以上內容整理自謝煜偉,中止行為的要求程度,月旦法學教室第201期,2019年7月,頁17、19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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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爭點所涉之相關試題,請參考107高考三級一般行政刑法總則考題:
甲與 A 有金錢糾紛,兩人相約某日至某森林公園談判。甲行前突然心生殺意,決定隨身攜帶裝填子彈之槍枝一把,並命令其隨身跟班小弟乙提前到公園與他會合。在甲、乙兩人等待 A 出現之前,甲交給乙他攜帶來的槍枝,乙在未表示反對或提出疑問下,收下該槍。當看到 A 出現在遠處時,甲即對乙說:「可以動手了!」乙隨即朝 A 連開數槍,A 就近躲進某棵大樹後方。乙以為 A 得到樹木掩護沒有受傷,雖尚有未被擊發的子彈,仍決定攜帶該手槍離開現場。甲看到乙離開現場,恐 A 反擊,亦於隨後開現場。實際上,A 已受到致命性槍傷,所幸自行就醫後僥倖存活。試問:甲、乙之行為如何論罪?(25分)